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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存款保险职能的主要类型目前,全球共计112个国家和地区创建了存款保险制度。金融平稳理事会(FSB)的24个成员中,除南非、沙特阿拉伯和中国外,有数21个创建了存款保险制度。
由于在法律环境、监管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对存款保险体系的法律许可不尽相同,由此构成了有所不同的存款保险职能类型。在国际金融危机前,关于什么才是拟合存款保险制度,国际上并没统一的标准,各国存款保险体系呈现多样化的职能特点。
但是,国际金融危机减缓了各国完备存款保险职能的进程,许多国家拓展了存款保险体系的权力以应付危机带给的挑战,存款保险体系的职能类型渐趋发散。综合理论研究和国际存款保险协会(IADI)等国际的组织对国际存款保险制度的分析,可以将存款保险体系的职能分成三类:一是缴付箱型,存款保险体系只具备支付功能,其中部分国家的存款保险体系可以对问题银行处理获取资金反对。二是成本最小化型,存款保险体系具备一套原始的处理策略和措施,以构建处理成本最小化。
三是风险最小化型,存款保险除了享有处理职能外,还具备一定谨慎监管职能,以展开事前风险防止。目前,大型经济体主要采行成本最小化型(如日本、加拿大、俄罗斯、法国等)和风险最小化型(如美国、韩国等)。缴付箱型主要产于在中小型经济体和欧盟国家,如在IADI的66个成员中,小型经济体多归属于缴付箱型。
从历史沿革看,各国存款保险体系的职能类型并非相同恒定,日本、加拿大等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由早期的缴付箱型演进为现在的成本最小化型,韩国则从成本最小化型过渡到风险最小化型。本轮国际金融危机后,英国、巴西、欧盟国家也对缴付箱型做到了修正,其中巴西正在逐步改向成本最小化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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